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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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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理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2018-09-27 16: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二级学院党委科学决策水平,规范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党的建设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学院党的建设,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委会议是二级学院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本学院党的工作重要事项。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审议通过本学院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二)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基层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作出部署,制定师生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定期听取师生党支部书记工作汇报。

(三)研究本学院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分析师生思想动态,对重大突发事件作出妥善处理。

(四)研究决定本学院科级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研究二级学院所属各研究所、科研中心等机构负责人任免调整,以及组织员、辅导员的配备、管理工作。

二级学院选拔任用科级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进行。

在二级学院范围内采取公开竞聘方式选拔科级干部的,由二级学院党委组织实施。按照公布职位和条件、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笔试和面试答辩、确定考察对象与组织考察、会议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备案等程序进行。

(五)研究决定本学院党委和所属党支部换届工作,所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等,各党支部委员的构成和调整,党支部选举结果,党支部书记的配备、培训与考核,党内表彰等。

(六)研究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发展对象,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研究党员教育管理服务重点工作,对违纪党员作出处理。研究分党校的相关工作。

(七)研究党费和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党建阵地建设的措施,党务公开有关事项。

(八)研究本学院学生教育管理、社会实践、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本学院统战、工会分会、团委、学生会等重要工作。

(十)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讨论研究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并向党政联席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二级学院引进教师,二级学院党委要事前对拟引进人员进行政治审查,了解其思想政治表现,确保政治合格。

(二)二级学院专业设置和调整、课程体系建设,在形成初步方案后,要经过党委会议审议,加强政治把关,审议通过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二级学院党委每学年审议一次本学院计划选用的全部教材,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审议通过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二级学院举办学术会议、报告会、讲座、论坛等,有关主题和主要内容事前要经过二级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审定。

(五)本学院学术委员会重要活动、重大举措,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前,要经过二级学院党委会议审定。

第六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党委会议先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二级学院发展目标和规划、本专科培养方案、人才培养目标,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党委会议审议,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办学思路,确保坚定围绕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审议通过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研究本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措施、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规划。

(四)教职工职称职级评聘、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等次、进修访学、二级学院及以上奖励奖项荣誉称号人选、绩效分配、惩处等重要事项。

(五)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关评奖评优、资助帮扶、招生就业、违纪处理等重要事项。

(六)其他须经党委会议先行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二级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确定。其他党委委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专职组织员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专职组织员应提前12天通知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递交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做好会议讨论准备。

第八条  二级学院党委会议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书记、副书记、党员院长应在会前进行沟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二级学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条  二级学院党委会议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指定副书记主持。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议之前向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第十二条  参加二级学院党委会议的成员为: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非党委委员的二级学院领导、专职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教师党支部书记应参与本学院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

第十三条  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亲属应该回避的事项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会议对议题逐项进行研究、一事一议,基本步骤是:

(一)由提出议题的书记、副书记、委员或列席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二)与会人员按委员、副书记、书记的顺序就议题发表意见,期间可向列席人员了解情况、征询意见。

(三)主持人梳理与会人员的一致意见和不同意见,组织与会人员针对分歧进行研究讨论。

第五章  议事决定

    第十五条  主持人确认与会人员均已充分表达意见后,组织表决。议题超过1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委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时审批两个及以上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批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对与会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以求裁决。

第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决定、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专职组织员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原始记录应以记实形式如实记录,包含会议名称、次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列席、缺席、记录人员的姓名,会议议程、审议议题(事项),与会人员发言的主要内容,每项决议事项的结论或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等内容。会议记录应作为二级学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党委会议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不宜由与会人员、列席人员保管的书面材料,专职组织员应在其离场前收回。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以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本学院所属科室和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副书记、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二级学院党委执行的,一般由专职组织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校已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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