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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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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4-05-23 17:34  
    为树立“严谨、求实、团结、进取”的校风,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确保我院培 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和《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对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有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经 教育后对错误 认识深刻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对扰乱教学秩序和其他公共秩序,有害于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应退出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打架斗殴者,除负责被殴打致伤者医疗等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策划打架或作伪证者、结伙斗殴为首者、侮辱、殴打教职工者以及勾结校外人 员来校殴打或在校外殴打他人者,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能主动 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可适当减轻处分。对邀老乡、帮派聚众斗殴、打击报复他人及在打架中使用凶器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 分,使用管制刀具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对以下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滋事、砸酒瓶、餐具或不遵守用膳秩序等 者;
    2、扰乱宿舍、课堂、图书馆、校门、会场、礼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3、因成绩、鉴定、毕业等原因对老师寻衅滋事或不尊重老师,行为恶劣者; 
    4、拒绝、阻碍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5、在学生宿舍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水壶、电热毯、烤火器等大功率电器者;
    6、在宿舍烧酒精炉、烧杂物和其它使用明火者。
    7、有意损坏学院的电源线、广播线、数据线,破坏教室教学设备等公共设施者;
    8、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使用或搬弄消防器材者。
    第七条对不遵守校园管理规定、品行极为恶劣和道德败坏者,给予警告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 。
    1、未经学院许可擅自在校外租房住者,给予记过处分;
    2、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及上不健康网站者,给予记过以上 (含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在教学和学生生活场所打麻将,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污损建筑物或在建筑物(或桌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在教学楼、宿 舍内及禁止打球的地方打球,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以各种方法冒领他人汇款、包裹、存款者,除退赔全部款物外,还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实习期间伪造处方签字,借用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实习期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调换实习单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旷课:累计2天以上,警告;累计4天以上,记过;累计6天以上, 留校察看。请假未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学生未经所在院(系)批准擅自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 注明“缺 (旷)考”字样,不能参加补考。缺(旷)考课一门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缺(旷)考 达两门以上者(含两门),给予记过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给予记过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行为,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其他违纪行为,酌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留校察看处分时间为一年。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思悔改者,给予勒 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调查核实其错误事实,提出书 面处理意见,报 学生处备案或学院处理;一般情况下,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院(系)审批,报学生处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学生处亦可征求院(系)意见后,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处做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批准。
    第十四条凡涉及到学生在校外犯错误或有社会人员参加而给予的处分由保 卫部门查明情况,会同院(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 
    第十五条凡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同学取消“专升本”推荐资格、取 消“推优”、当年“争先创优”、评定奖学金资格。
    第十六条所有对学生的处分须报学生处备案,不得擅自撤消,撤消处分的 权限等同于处分权限,每学年六月集中审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撤消决定一并装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七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 ,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必要时可由学生处、院(系)举行 听证会。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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