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九江学院理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院团委指导下的学院全体学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作为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团结、引导、帮助学生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带领广大青年学生在服务学校发展大局、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的征程中奋发有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青春正能量,成为爱党、爱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积极开展学生“四自教育”,做好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积极开展学生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学术、科技、文体活动,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做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学院事务和管理监督,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维护校规校纪,协助学院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积极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及合理诉求,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组织社会实践服务,积极投身青年志愿者活动,提高广大学生与实践结合、服务社会的自觉性,引导学生走向专业理论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五)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青年学生的表率。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具有九江学院理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根据章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各级组织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一切决议和工作,有讨论、建议、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三)有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思想;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三)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五)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正当权利。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一)九江学院理学院学生会各部门和会员必须坚决服从和维护党的领导,并在共青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九江学院理学院学生会应定期召开学生会会议: (三)学生会组织应定期向学生会秘书长及上级组织汇报工作; (四)九江学院理学院学生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本会聘请九江学院理学院团委书记担任学生会秘书长,学生会秘书长代表院团委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列席学生会例会和主席团工作会议。学生会秘书长有以下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对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指导; (二)出席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并充分阐述看法、观点和提议; (三)对学生会组织纪律、管理纪律、财务纪律及学生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根据学生会相关规定,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和学生会全体会议。 第十条 本会设执行主席三人,主持日常性工作。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布置工作,交流学生会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下设学生会办公室、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权益服务部等五个部门负责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全体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大会的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讨论和通过提案报告;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 (一)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利机构,学生会委员会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二)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委员接受全体同学监督。 (三)学生会常委会由当选的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在任期内,常委会有权根据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进行人事安排和变动;有权根据广大同学的意见及本人表现,提出罢免不称职委员和增选新委员的建议,由全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班委会是学生的基层组织,班委会由全班学生大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设班长、宣传、文艺、组织、心理、体育等方面的委员,负责班里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九江学院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七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并提出修正案,经学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