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活动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 影响着高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推动教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环节,是教师为学生传授 知识、培养能力的主要场所,教师应把课堂作为神圣的育人殿堂,做到严谨治学,为人师表、严于律己、善于学习、锐意进取,用科学精神、精湛技术和人格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 第三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均要按照课堂教学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并在课堂教学中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第四条 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的要求,按照教学进度计划,坚持每堂课上课前认真备好课,写好教案和讲义或做好课件等有关教学准备工作。 第五条 教师在每学期第一节课都应采用说课的方式,全面介绍本课程在本专业的地位与作用,介绍课程培养的知识目标、能力目标,以及本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课时分配、教学方法、学习方法、考核评价方法及教育要求,使学生对本门课程有整体系统的了解和认识。 第六条 教师应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不得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不得将随意将授课改为自习、看视频、做作业等。 第七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不得任意减少课时;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不得在课堂上做与授课无关的事。 第八条 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请假。凡迟到、早退、旷课、请假累计达一定次数的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教师应强化对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提高课堂掌控能力,对学生在课堂上睡觉、吃零食、玩手机、讲小话、打闹等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教育,同时要做好学生上课考勤工作,对上课迟到、早退或旷课学生要及时登记,并严格按照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把学生考勤作为课程平时考核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的具体要求,做到内容充实、概念准确、思路清晰、详略得当、逻辑缜密、重点与难点突出,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 第十一条 教师对授课内容要熟练掌握,力求做到能脱离讲稿授课,课堂讲授语言要准确、简练、生动,讲普通话;文字、符号、公式、图表等书写、展示要规范、清晰。 第十二条 教师应坚持因材施教原则,根据教学对象的层次和差异,采用有效的方式和方法进行教学,要重视对学生的学习方法指导和课堂教学效果信息的反馈,做到课堂“教”与“学”双向互动。 第十三条 教师要充分合理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要求教师必须能够独立制作多媒体课件,凡在多媒体教室上课,均要求使用多媒体课件,尽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 教师不得以复习重点、介绍题型等方式在考前透露闭卷考试内容,更不得将试题泄露给学生。 第十五条 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院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教师相互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次。 第十六条 院领导和院督导须不定期对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缺勤、擅自调改课、课堂纪律进行全面检查;学生科应不定期对学生到课率、听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七条 学院每学期初对课堂教学督导进行工作安排,开展常规性督导活动,留存课堂教学督导记录。 第十八条 教师应愉快地接受同行、教学督导和院领导对上课情况和教学效果的检查与督导,并积极向学院反映对教学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经常对自己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理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