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理学院的中心工作,听课是理学院领导、理学院督导和老师深入教学第一线获取教学信息、检查教学质量、提高管理决策科学性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教师之间互相学习交流,共同提高的重要途径。为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监控,及时了解“教”与“学”的实际情况,及时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全面提高理学院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对象 本办法所指听课人员包括:理学院党政领导、理学院教学督导员及全体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二、听课范围 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为本、专科生开设的各类课程(含实践、实验课),重点是新上岗教师所开设课程、各专业新开课程。 三、察看项目 1.检查教师教学准备情况和授课计划(教案、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实验准备等)。 2.检查教师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师德和仪表风范等情况。 3.重点考察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 4.检查学生出勤、上课表现等情况。 5.了解和反映各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 四、听课要求 1.理学院领导听课对象为本院全体教师,教研室主任听课对象以本教研室教师为主。 2.听课人员根据教学课程表确定听课时间及课程,原则上听课人员在听课前不通知授课教师。 3.理学院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次;理学院教学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次;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次;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次。 4.听课人员需携带《听课记录本》,在听课结束后,必须认真客观地填写相应内容。 5.听课意见应以适当的形式反馈给理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或教师本人。 6.理学院领导、教研室正副主任、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填写的《听课记录本》交教研科存档。 五、教师听课情况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理学院期末将听课情况统计汇总存档,并不定期进行展示。理学院依据教师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提高教学质量的相应措施,进一步加强优良教风、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理学院教研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