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使我校科研工作上水平、学科建设上层次,搭建科研平台,支持高水平项目的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岗位的类别及津贴标准
(一)科研岗位设一、二、三类。
(二)科研岗位的津贴标准为:
l、一类岗位月津贴标准为2500元,年终奖标准为2500元/月;
2、二类岗位月津贴标准为2000元,年终奖标准为2000元/月;
3、三类岗位月津贴标准为1800元,年终奖标准为1800元/月。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l、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术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
3、具有组织领导能力,善于团结协作,学术民主。
4、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工作实际需要。
(二)项目要求
1、一类科研岗位
国家级重大(点)、招投标项目的负责人。
2、二类科研岗位
国家级项目的负责人。
3、三类科研岗位
部级科技与人文社科科研项目负责人,省级重大(点)科技、人文社科科研项目负责人,省级招投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申报与聘任
(一)申报人员填写《九江学院科研岗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同意后,报科研处。
(二)科研处会同组织人事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确定岗位聘任人员。
(三)学校与受聘科研岗位人员签订《九江学院科研岗位聘任合同书》,合同书一式四份,科研处、组织人事部、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及个人各一份。
第五条 科研岗位的管理
(一)科研人员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期在项目的研究期限内,实行一年一聘。
(二)科研岗位人员聘期内的各项管理由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负责。
(三)科研岗位人员在聘期内应向科研处提交“科研工作进度报告”,并报送一份给所在单位备案。
(四)科研岗位人员聘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依据九江学院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认定,并以“九江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六条 科研岗位人员在聘期内的考核要求
(一)教学工作
l、“课堂教学工作”平均每周不得少于2学时。
2、每年指导至少6名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3、平均每年教学工作量(含折算)必须达到280学时,折算办法依《九江学院专任教师科研工作量折算教学课时数暂行办法》进行。
(二)科研工作
l、完成项目任务书、项目进展报告、中期检查等科研项目要求。
2、完成提交给科研处的“科研工作进度报告”工作任务。
3、完成学校对相应职称(学位)专任教师科研考核要求。
(三)其他工作
l、每年至少参加全国或国际性专业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1次。
2、每年至少为本专业的师生做1次学术报告。
第七条 科研岗位人员的津贴发放办法
(一)科研岗位人员实行聘任期与项目完成期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津贴及年终奖与所对应的科研岗位标准相同。由科研处负责科研岗位人员的考核;组织人事部负责相应津贴年终奖的结算。
(二)聘任期内,科研岗位人员发放月津贴。待聘期结束时,对考核合格者由组织人事部结算发放年终奖50%;对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年终奖。
(三)科研岗位人员按时结题者,再补发在聘任期内的相应科研岗位的50%年终奖;延期一年结题者,只补发在聘任期内的相应科研岗位的25%年终奖;延期二年结题者,只补发在聘任期内的相应科研岗位的10%的年终奖;延期三年及以上结题者,不再补发年终奖。项目结题均以结题证书为准。但对延期结题者,若结题结论为优秀或鉴定结果为国内先进、领先及以上,则补足聘任期内50%的年终奖。
(四)科研岗位人员在聘任期内应完成的相应岗位科研工作,不享受科研津贴,但超额的科研工作可计发科研津贴。
第八条 科研岗位人员在聘任期内,科研考核、科研工作量与教学工作量的折算等:一类科研岗位按教授标准、二类科研岗位按副教授标准、三类科研岗位按讲师标准执行。
第九条 每年科研处11月份受理下年度科研岗位的申报,科研岗位的聘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科研岗位人员一经聘任,应严格按聘任岗位履行岗位职责并接受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任务与考核由科研处负责,相关待遇的落实由组织人事部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